專家解讀 | 《住房租賃條例》:租購并舉的法治基石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浦湛
“租購并舉”是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大方向,黨的十九大、二十大都明確要求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再次進行了強調。經過多年的大力推動,我國住房租賃得到長足發展,成為新市民、青年人解決住房問題的重要途徑。在住房租賃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亟需通過立法規范住房租賃活動,維護住房租賃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
目前,我國國家層面的住房租賃法規——《住房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臺對規范住房租賃各相關主體行為、健全監管機制、完善租購并舉住房制度、推動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都有重要意義。
《條例》對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賃企業、經紀機構、提供住房租賃信息發布服務的網絡平臺經營者等住房租賃市場主體“要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通過立法從根本上整治住房租賃市場亂象。具體來看,對于出租人,如要求用于出租的住房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單間租住人數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積要符合所在地標準;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押金;出租人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不得暴力騰退租賃住房等。對于承租人,如要求安全、合理使用房屋,遵守物業管理規約等。對于住房租賃企業,如要求發布房源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不得發布虛假或誤導性房源信息;從事轉租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應設資金監管賬戶;對經營規模達到規定標準的自然人“二房東”適用對住房租賃企業的規定等。對于經紀機構,如發布房源信息前要履行相關核對信息和實地查看房源責任,收費服務項目要明碼標價等。對于網絡平臺經營者,應當核驗住房租賃信息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等。
在健全監管方面,《條例》要求地方要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開展合同備案、租賃住房信息管理、統計監測等管理與服務,并與民政、自然資源、教育、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稅務、統計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為承租人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提供支撐。另外,《條例》規定建立住房租金監測機制,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住房的租金水平信息,這有助于減少信息不對稱,引導市場預期,穩定租金價格。
《條例》已經出臺,隨后的落實很關鍵。一方面,地方要根據《條例》,結合當地實際,加快出臺地方性住房租賃條例,盡快在全國范圍形成完備的住房租賃法規體系。另一方面,要強化監管執行力度,對有關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賃企業、經紀機構、網絡平臺經營者的違規行為,該改正的限期改正,該處罰的依法處罰。
住房租賃是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重要一環,《條例》的出臺與施行,是在加快建立租購并舉住房制度上邁出了關鍵一步,也健全了房地產發展新模式的有關基礎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