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 蓄滯洪區補償制度重大升級 充分體現客觀、科學、精準、高效
三峽大學校長 黃艷
新中國成立76年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洪澇災害防治工作,建立起世界上規模最為宏大的防洪工程體系。截至2023年底,全國各類水庫從新中國成立之初的1200多座增至9.5萬座,總庫容從200多億立方米增至近1萬億立方米,5級以上江河堤防達32.5萬公里,國家蓄滯洪區98處、總面積約3.4萬平方公里,大江大河干流基本具備了防御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洪水的能力。蓄滯洪區是流域防洪工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防御流域洪水中承擔著分蓄洪水、削減洪峰的重要任務,是保障流域防洪安全的“底牌”。受全球氣候變化等因素影響,近年來極端天氣事件呈現趨多趨頻趨強趨廣態勢,突破歷史紀錄、顛覆傳統認知的水旱災害事件頻繁出現,蓄滯洪區作為確保流域防洪安全最后一道防線的作用更加凸顯。
近日,《蓄滯洪區運用補償辦法》頒布施行,對2000年出臺的《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進行了系統修訂(以下簡稱《辦法》2000)。新辦法對補償對象、范圍、標準、程序等作了優化,為蓄滯洪區運用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治保障,彰顯了“以人民為中心”的治理溫度。
一、補償覆蓋更全面
對比《辦法》2000,新辦法明確補償對象除蓄滯洪區內常住戶口居民外,還包括依法直接從事種植、養殖的農業生產者,以及蓄滯洪區內住房所有權人,補償登記內容新增了流轉土地。這些調整更符合蓄滯洪區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實際,體現了補償的合理性。
蓄滯洪區設立之初,多為洪水的自然滯蓄場所,區內產業以農業為主,可實現小水年保生產、大水年分洪保安全的目標。我國正處于快速城鎮化發展階段,土地流轉和規模化經營越來越普遍。如長江流域蓄滯洪區澧南垸的種糧大戶,將土地整體流轉給提供土地托管社會化服務的企業。新辦法優化了補償范圍,有利于實施土地集中流轉,推動蓄滯洪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高區內人民的生產生活水準。
二、補償程序更規范,時效有保障
為切實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原則,增強救災及時性,新辦法設立了補償資金預撥機制,旨在第一時間解決受災群眾面臨的基本生活困難,緩解燃眉之急。預撥款項將在后續的正式補償方案核定后,根據實際損失情況進行多退少補的據實結算。預撥機制的引入是本次修訂的一大亮點,直擊了過往災后補償“遠水難解近渴”的核心痛點。在重大洪災后,受災群眾最迫切的需求是獲得基本生活保障和啟動恢復生產的“救急錢”。新辦法針對以往災后補償流程長、環節多的問題,對關鍵環節的時效性和規范性提出了明確要求,有效提升了補償精準性、時效性。淹沒范圍界定是精準核定損失、公平分配補償資金不可或缺的基礎性工作。新辦法規定蓄滯洪區運用后,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淹沒范圍進行科學界定,為后續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提升了補償的質效。新辦法明確提出,在損失核查環節,可根據實際需要,委托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參與,這有助于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客觀性和權威性,為補償金額的確定提供更可靠的專業支撐。新辦法增加了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信息化、數字化水平的要求。信息化手段的實施可推動財產登記、損失核查、資金發放等環節向線上和智能化轉型,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減少人為干預,提升災后核損的精準性、公正性。
三、構建全鏈條監管制度
新辦法在監管設計上體現了“制度防腐”與“技術賦能”的融合,要求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將補償金及時、足額直達居民銀行賬戶,減少資金滯留風險。強調加強公示制度,并對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騙取、侵吞、挪用資金的行為,以及居民虛報損失、冒領資金的行為規定了明確的處罰措施,建立完善的監管制度,確保補償工作依法開展。
新辦法的實施將有助于蓄滯洪區加速形成“分得進、蓄得住、補得公”的良性循環,為守護的蓄滯洪區居民權益提供更強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