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制度是法治社會的重要支柱,沒有律師就沒有法治。 許多國家和地將律師作為特殊的職業(yè)團體來對待。《德意志聯(lián)邦共和國聯(lián)邦律師條例》第1條規(guī)定:律師在司法中的地位,是司法的獨立人員;加拿大出庭律師與初級律師法分別規(guī)定:“律師屬司法輔助人員”,“每一個獲準在最高法院擔任初級律師的律師協(xié)會會員,均為加拿大自治領地的所有法院的官員”。 而英美法系國家的律師還要經常應司法機關的要求,擔任一定的司法職務和從事一些司法工作。此外,還經常作為公訴律師代表國家出庭支持公訴。
法治教育網 版權所有 京ICP備10009261-4號 京公網安備11011602000571